古代法如何保护"陪酒女"不被蹂躏?

2014-09-29 15:23 责编: 来源: 浏览 参与 评论
导读 晚清民国时期,倒是有几例妓女被强奸的案子,当事人与老鸨子均被有司衙门处以极刑,但妓女与陪酒女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混淆。那么,在古代如果强奸陪酒女,是不是比强奸良家女的危害性要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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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民国时期,倒是有几例妓女被强奸的案子,当事人与老鸨子均被有司衙门处以极刑,但妓女与陪酒女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混淆。那么,在古代如果强奸陪酒女,是不是比强奸良家女的危害性要小呢?答案是:未必。

  陪酒女在古代,社会地位低,但身份合法。

  古代社会等级分为“九流”,细分为“上九流”、“中九流”和“下九流”。其中,“下九流”的最后一位,就是“娼”,绝对的草根,就等级来看,是人人可践踏之。古代的陪酒女算不算“娼”呢?当然算。

 

 

 

  许多人想当然地将娼妓定义为“卖淫的女子”,至少是不恰当的。比如古代官妓,分属于教坊、乐坊,政府对她们实行某种供给制,即所谓“官给衣粮”。大体上,各地官妓只须为官府执役即可,并无赢利的压力。至少从原则上说,官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

  官妓们通常履行的义务,是在官员们宴饮时佐酒助兴,具体包括劝酒、司令、奏乐乃至歌舞,以及与官员们说笑聊天等等,这其间当然会有打情骂俏、眉目传情乃至拥抱爱抚等情状,但这与上床性交还差得很远。

 

 

 

  事实上,后来的私妓,一直到本世纪初的妓女,只要不是那种最下等的,她们与狎客之间的情事,或者说她们为狎客所尽的义务,在大部分情况下,也只是如此而已。要理解、想像古代官妓和后来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为狎客所提供的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与近年政府一再明令禁止的“三陪”非常相似。

  官妓与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大多具有现代陪酒女的性质。官妓对官员的义务,乃至后来私妓对狎客的义务,都不是如“献身”那样直截了当。

  古代权贵如何对待陪酒女?

  官妓或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会为官员或狎客提供性服务吗?答案是:有时候会,但这不是她们的义务。当地的高级军政首长,位高权重,若要召唤管区的官妓来传寝,按常理推断是可能的,但这似乎也要妓女情愿才行。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官员要想和官妓发生性关系,还必须经过一个类似“恋爱”的追求过程,在此过程中,他需要向妓女献上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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