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电筒留血掌印 18年前无头案重见天日(2)

2014-09-29 12:18 责编: 来源: 浏览 参与 评论
导读 迫于公安机关的政策攻势,也为了求得从轻处罚,陈佳佳主动供述了其伙同赵某某于1995年12月10日抢劫杀害刘某的犯罪事实。 1995年12月,陈佳佳和赵某某两个年轻人预谋后决定到县城商店里弄点钱庆祝元旦。当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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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迫于公安机关的政策攻势,也为了求得从轻处罚,陈佳佳主动供述了其伙同赵某某于1995年12月10日抢劫杀害刘某的犯罪事实。

  1995年12月,陈佳佳和赵某某两个年轻人预谋后决定到县城商店里“弄”点钱庆祝元旦。当年12月10日,二人来到县城新华街踩点,选择作案对象。他们发现有个烟酒店仅有一个老人值班,便把这个店当作抢劫对象。当晚8时许,街上已经空无一人,正要关门休息的刘某的烟酒店迎来了两个“客人”——陈佳佳、赵某某。二人强拿硬要,实施抢劫。遭到刘某反抗后,陈佳佳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猛打刘某头部,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伤了刘某胸部,致刘某死亡。二人抢得一些钱财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化名潜逃多年。由于匆忙,二人逃跑时将手电筒遗忘在了现场,并将刀子扔在了逃跑路上。

  2006年,法院开庭审理了陈佳佳、赵某某抢劫案,依法认定陈佳佳、赵某某抢劫杀害刘某犯罪成立,但鉴于陈佳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犯罪时赵某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一审判决后,陈佳佳、赵某某后悔供述了犯罪事实,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翻供称他们没有抢劫杀害刘某,他们的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得。上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犯罪的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物证手电筒等,且无证据证明手电筒系从现场提取;凶器之一的刀子也未能提取得到,因而证据之间不能互相佐证,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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